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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集美区:减负缓解农村居民“就医难”
  时间:2008-5-28 9:10:40   发表人:[illadan]  
  “减少农民负担、增加政府补贴,提高赔付比例。”5月27日,厦门集美区继2007年1月1日施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规定,正式出台厦门集美区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以此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就医难”问题。

    补助办法规定,今后,厦门集美区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由区财政和所在镇(街)按比例给予每人补助50元。同样,“村改居”不满五年的居民,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也按比例给予每人50元的补助;户籍关系在辖区农场的非农场职工包括职工家属及未成年人,或确有困难未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每人补助50元;此外,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或原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未成年人,现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区财政和所在镇(街)按比例给予每人补助50元。

    根据补助办法,厦门集美区各镇(街)及辖区农场参保人员的身份由各镇(街)、农场予以认定并按规定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和镇(街)各承担50%。参保人员身份界定按参保人员户籍关系所在的村(居)确定,户籍关系在街道居委会的为城镇居民,户籍在镇村的为农村居民;“村改居”满五年及以上的,其居民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村改居”不满五年的辖内居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参加“新农合”或“村改居大病医疗保险”的也可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对符合参加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均由区财政和所在镇(街)按比例给予每人补助50元。

    据介绍, 2007年度,厦门集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的总保费由原来的53元增至80元。其中,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自缴费用由20元降为10元,政府补贴由原来33元提高至70元,最高理赔比例提高至95%,赔付最高限额调高至6万元。早从2003年集美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逐步实现全区网上审核报销、监管信息化,基本实现农村人口“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至2006年,合作医疗在集美区辖内的所有村(居)中全面铺,村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缓解。

    据统计,2006年厦门集美区参保人数达9. 9余人,投保覆盖率达92%,全区筹集投保总金额达550万。截止今年初,集美区辖区已有5300多名参保人员获得各种赔付500多万元,件均赔额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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